基金并购还是直接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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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题主的描述来看,似乎题主现在最关心的是“基金如何并购”,而不是“基金可否并购”(即是否有政策限制)的问题。因此下面我的回答也主要围绕第一个问题展开。 首先回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基金并购交易,市场化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能够实现成功并购。但是,需要注意与关注的风险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业务是否涉及监管许可 除一般公司收购中所涉及的商务法律风险外,基金行业特有的监管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检查,而且不同于一般企业,基金可能面临被清算或终止的处置结果。 我们在设计基金并购方案时,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对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和控制。

二、基金管理人是否适格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作为收购方基金的管理人是否适格,包括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的资质资格,以及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等等。

三、基金是否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基金是否存在亏损等财务损失情况,如果存在可能会影响其继续从事基金业务甚至会被禁止经营,进而导致本次基金并购失败;基金是否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细节之一。

四、基金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风险 在实操中,为了减少因交易对方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恶化而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我们往往会将目标公司拆解为若干部分分别进行交易,或将目标公司与其他相关主体进行组合出售,以此达到降低交易难度、提高交易成功率的目的。

同时,由于部分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投资于SPV产品实施对目标的间接收购,这种结构可能使得本属于关联交易的重组交易看起来较为“名正言顺”。对此,我们的应对技巧在于:在保持核心商业逻辑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本次基金交易在不违反关联交易原则的情况下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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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进行重大收购决策时,是否设立SPV基金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从实现收购的角度考虑,基金式并购与直接收购均能够达到目标,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差异,包括税收成本、杠杆安排以及对价方式三个方面。

税收成本

关于基金式并购涉及的税收成本,上文已有所涉及。由于SPV被认定为内资企业,在SPV层面不负担所得税,因此当标的目标公司为内资企业时,如采用直接收购的模式,则会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股权增值部分由目标公司缴纳一层企业所得税,而采用基金式收购的模式则可以避免在SPV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可以降低整体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当拟收购的标的所有者权益增值较高且为内资企业时,采用基金式并购的模式可以显著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杠杆安排

如上所述,基金式并购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在SPV层面的收购贷款实现加杠杆,并可以通过有限合伙的结构实现同股不同权限制劣后级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尽管在直接收购的模式下,同样可以安排收购贷款,但需要以集团的信用为基础安排杠杆融资,而非仅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因此整体融资规模可能小于基金式并购的融资规模。

对价方式

在进行大型并购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业绩承诺和对赌安排,以确保并购交易的顺利完成。在基金式并购与直接并购中,均可实现类似的目的,但由于在直接并购中缺乏SPV,因此对赌安排需要直接明确对价调整金额,而非调整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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