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如何申请民非企业?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二)不得为投资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得与所在地区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补助;
(四)学校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不能发生变化的,如确需变化,则必须遵循上述规定的条件。
根据您的描述,您要变更的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而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就是该单位的负责人和举办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当于举办者的变更,应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但是,我们注意到,您所列举的设立民办非企业的理由中,有一条是 “缓解就业压力”。我们认为,如果设立民办非企业的原因是解决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则对该类民办非企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数额需要报经价格部门批准。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公布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情况以及使用情况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在您申办民办非企业的过程中,也应遵循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首先要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咨询,了解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及申办程序,待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着手准备申办材料。
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机构或举办者的姓名、住所,拟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活动资金和业务范围以及设立申请的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拟聘任的负责人、理事以及监事的名单、基本情况。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标明活动资金来源、总额、标示“捐资”字样以及每个举办者的出资额度。
5、拟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需提交由所在地街道、乡镇或派出所及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拟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7、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证明,需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违章搭建证明;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二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登记表中的“社会职务”栏应填从事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项目的专业技术职务。